为深化我校人事制度改革,完善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推进我校“人才强校”战略,建设高水平师资队伍,提升学科建设水平,推进专业技术、管理和后勤服务队伍建设协调发展,优化我校人力资源配置,实现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08〕23号)、《江苏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苏人通〔2009〕113号)和《省教育厅关于继续做好省属高校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的通知》(苏教人〔2013〕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在岗位设置和聘用中,全面落实我校第二次党代会和“十二五”规划提出的工作目标和任务,紧贴我校的办学定位和新阶段的发展目标,体现以教师为主体,向教学、科研一线和关键岗位、高层次人才倾斜的导向性,通过建立岗位管理制度和人员聘用制度,创新管理体制,转换用人机制,整合人才资源,凝聚优秀人才,建设精干高效队伍。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充分调动我校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我校高水平师资队伍建设步伐,促进我校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和科技创新、社会服务等工作登上新台阶。
二、基本原则
坚持按需设岗、按岗聘用的原则;坚持总量控制,优化结构的原则;坚持分类管理,统筹兼顾的原则;坚持突出重点、注重贡献的原则。
三、岗位类别及总量
(一) 岗位类别
我校全部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1.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包括学校领导岗位、内设机构领导岗位和普通管理岗位。
2.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专职辅导员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
教师岗位包括具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职责和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学校根据教师在教学、科研等方面所承担的主要职责,对教师岗位实行分类管理,在教师岗位中设置教学为主型岗位、教学科研型岗位和科研为主型岗位。
专职辅导员岗位是指在一线直接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岗位。专职辅导员纳入教师岗位或管理岗位管理。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指主要从事工程技术、实验技术、图书资料、编辑出版、档案、会计、审计、经济、医疗卫生、幼儿园教师等工作的岗位。
3.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二) 岗位总量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核定的岗位总量及结构比例,我校可设置的岗位总量为1734个。具体分布如下表:
岗位分类 |
岗位数(人) |
占比 |
专业技术岗位 |
教师岗位 |
1139 |
65.7% |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 |
205 |
11.8% |
管理岗位 |
270 |
15.6% |
工勤技能岗位 |
120 |
6.9% |
合 计 |
1734 |
100% |
四、岗位等级及结构比例
(一)专业技术岗位
1.专业技术岗位分13个等级,正高级设置一至四级岗位、副高级设置五至七级岗位、中级设置八至十级岗位、初级设置十一级和十二级岗位,十三级岗位为员级岗位。
2.专业技术岗位的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的控制比例为10:30:55:5。
3.正高级岗位中,一级岗位属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人员的确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正高二级岗位只设在教学科研岗位,根据江苏省高校教师系列正高二级岗位基本任职条件向省教育厅申报,由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评审后,学校予以聘用。
正高级岗位中的三级、四级之间的控制比例为4:6(二级岗纳入三级岗计数)。
4.副高级岗位中的五级、六级、七级之间的控制比例为2:4:4。
5.中级岗位中的八级、九级、十级之间的控制比例为3:4:3。
6.初级岗位中的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控制比例为5:5。
在不突破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的前提下,我校高级岗位的数量适当向教师岗位倾斜。教师岗位的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和初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按12:30:54:4设置;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按3.5:30:56.5:10设置;正高二、三、四级岗位比例,教师岗位按1:3:6设置;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按0:1:9设置;副高五、六、七级岗位比例,教师岗位按2:4:4设置;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按1:3:6设置。
(二) 管理岗位
1.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即三至十级职员岗位。现聘任的正厅级、副厅级、正处级、副处级、正科级、副科级干部及科员、办事员等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至十级职员岗位。
2.管理岗位六级以上职员岗位数量占管理岗位总量的比例不超过35%。“双肩挑”人数控制在管理人员的15%以内。
“双肩挑”专指具有教师系列(教学、科研)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仍在兼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职级为五级及以上的管理岗位职员。六级管理岗位职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少数学术性管理特点比较显著的岗位,经个人申请,学校批准,可参照“双肩挑”人员聘用管理。
(三) 工勤技能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一至五级。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根据学校实际情况,不设置普通工岗位。
五、岗位聘用
(一) 聘用范围
我校在编在岗人员。
(二) 基本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3.满足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三) 各类各级岗位的具体申报条件与考核要求详见附件。
(四)聘用办法
1.岗位聘用工作分级进行。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由学校遴选,报省教育厅评审,其余岗位由相应的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委员会审核聘用。
2.岗位聘用分为聘期聘用和聘期内聘用。聘期内只进行专业技术职务和行政职务晋升以及转岗人员的聘用,不对其他岗位等级进行聘用。学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由所在部门提议,经学校审核批准后聘用。
3.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聘用每年进行一次,管理岗位在行政职务晋升任命的当月聘用,工勤技能岗位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颁发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的当月聘用。
(五)聘用程序
1.各基层单位按照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办法,公布岗位名称、数量与等级、工作职责、聘用条件、考核要求、薪酬待遇等事项。
2.各基层单位接受个人竞聘上岗的《岗位聘用申请表》。
3.各基层单位岗位设置、聘用与考核管理工作组织对应聘人员的资格、业绩、条件等进行初审,并根据聘用权限按照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推荐或确定岗位聘用人选。各基层单位可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对照学校各级各类岗位申报条件,自行制订聘用实施细则,但不得低于学校岗位设置相关要求。
4.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委员会根据各个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委员会上报的材料,审定各类拟聘人员名单,并在学校内公示聘用决定。
5.各基层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六)聘用合同
学校或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受聘岗位工作职责、任职条件、考核要求、工作条件、薪酬待遇、合同期限、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违反合同的责任和经双方协商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2009年以后进入学校工作的人员,其岗位聘用合同从属于原聘用合同,人事关系的调整按照原聘用合同执行。
(七) 聘用期限
一个聘期一般为三年。聘用期限未满,但已达到退休年龄的受聘人员,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八) 聘期待遇
1.教职工在受聘期间原则上按所聘岗位享受相应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及相关待遇。
2.关于执行专业技术岗位工资的管理人员问题
聘用到管理岗位上的人员,纳入管理岗位管理。已执行了专业技术岗位工资的,在受聘管理岗位职级时,可继续执行专业技术岗位工资,其他相关待遇和考核要求按照相应层级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最低等级标准实施。
3.关于执行了管理岗位工资的专业技术人员问题
部分专业技术人员,在专业技术职务较低的情况下,执行了管理岗位工资。在本次聘用时,可继续执行原管理岗位工资。
4.聘用至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的工人,受聘期间工人身份不变,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按现已执行的标准兑现,其他待遇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仍按照工人身份办理退休手续。
(九)聘期考核
1.按学校考核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内容对受聘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分为聘期考核和年度考核两种。聘期考核的重点是个人聘期内岗位职责任务的完成情况。年度考核主要对个人年度分解的目标和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级、调整岗位的重要依据。聘期考核不合格者,低聘或转聘其他岗位,转聘后聘期考核再次不合格者,不再聘用。
2.以岗定薪,按岗考核。各类各级岗位的具体岗位职责(即考核要求)详见附件。
(十) 聘余人员的管理
1. 学校事业编制在职人员,因岗位和聘用条件限制未聘用上岗的人员(不含出国逾期未归人员)为聘余人员。聘余人员参加学校组织的培训,培训结束后再重新选岗。聘余人员在职期间学校保留其档案工资。
2. 教职工拒绝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的,学校给予3个月的择业期,择业期内提供其最低生活保障费,择业期满未调出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予以辞退。
3. 经确诊患有严重疾病而未聘用岗位的人员,可以履行病假手续,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病假工资和福利待遇。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病退或退职手续。
六、组织领导
(一) 学校成立岗位设置、聘用与考核管理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各类岗位设置与人员聘用、考核管理工作。
1.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学校另行发文通知。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在人事处。
2.委员会主要职责:
(1)负责学校岗位设置、聘用与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
(2)负责制定学校岗位设置、聘用与考核管理暂行办法。
(3)负责审核各个基层岗位设置、聘用与考核管理工作组织组成人员名单。
(4)负责审核学校教师、专职辅导员、其他专业技术、管理、工勤技能等5类岗位设置、聘用与考核管理实施细则。
(5)负责审定全校各级各类岗位的聘用结果。
(6)负责全校岗位设置、聘用与考核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召开有关人员座谈会和相关政策解释等工作。
(7)负责聘期考核组织与领导工作。
(8)负责审核和处理学校岗位设置、聘用与考核管理监督和申诉受理委员会提出的有关报告和意见。
(9)负责处理学校岗位设置、聘用与考核管理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各教学院(部)成立以院长(主任)、书记为组长,分工会主席、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代表和教职工代表组成的岗位设置、聘用与考核工作组织;机关成立以机关党委书记组长的岗位设置、聘用与考核工作组织;其他直属单位成立以部门负责人为组长的岗位设置、聘用与考核工作组织。各组织主要负责本部门(总支)各类各级人员的岗位设置、聘用与考核工作。
七、争议处理
为了切实保证岗位聘用工作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妥善处理在聘用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学校成立岗位设置、聘用与考核工作申诉委员会。应聘者在公示期内有权就岗位聘用组织的决定和工作提出申诉。申诉委员会组成另行发文。
岗位设置、聘用与考核工作申诉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受理教职工对岗位设置、聘用与考核工作有关问题的申诉;
(二)负责对教职工的申诉意见进行调查核实;
(三)责成有关单位限期纠正需要纠正的问题,必要时可提交学校岗位设置、聘用与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处理;
(四)及时向申诉人反馈处理结果。
申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校工会。
申诉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签署真实姓名。申诉委员会有责任为申诉人保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申诉人进行打击报复。申诉人应以事实为依据,经查实,诬告者,将予以严肃处理。
教职工对申诉委员会的答复或处理意见不满意,可依据相关法律或规定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八、其他
(一)在岗位聘用过程中,应聘人员未按规定填报应聘材料,取消其应聘资格。
(二)在岗位聘用过程中,应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应聘资格,且三年内不得聘用高一级岗位。对于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伪造学历、学位、奖励证书的;
2.谎报研究成果、工作业绩,弄虚作假的;
3.剽窃他人研究成果的;
4.以不正当手段拉拢或贿赂聘用组织成员的;
5.诬陷、中伤其他应聘人员、聘用组织成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的;
6.有其他严重的违纪、违法行为的。
(三)首轮聘期内受过党纪、政纪处分者,年度综合考核为“基本合格”、“不合格”者,发生过二级以上教学事故者,不得申请与其专业技术职务对应的高一级岗位。首轮聘期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者,只能申请现等级及以下岗位,首轮聘期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者,只能申请比现聘岗位级别低的岗位。
(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盐城工学院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五)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及省有关文件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1:盐城工学院第二轮管理岗位设置、聘用与考核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2:盐城工学院第二轮教师岗位设置、聘用与考核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3:盐城工学院第二轮专职辅导员岗位设置、聘用与考核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4:盐城工学院第二轮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设置、聘用与考核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5:盐城工学院第二轮工勤技能岗位设置、聘用与考核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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