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工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细则
(2022年修订)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确保我校成人高等教育质量,规范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盐城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授予盐城工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领导机构为盐城工学院学位委员会。
第三条 盐城工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的对象为国家承认学历的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具体包括我校举办的成人高等教育(业余、函授)、自学考试(含助学二学历和专接本)本科毕业生。
第四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的成人高等教育(业余、函授)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1.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政治表现。
2. 学业上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获得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经考核和审查准予毕业;
(2)所学专业学位课程考试平均成绩达70分及以上。学位课程免修免考或其他形式替代的,成绩以及格(60分)计。
(3)符合以下任何一种外语考试规定的成绩要求:
①非英语专业参加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PETS)3级,笔试(含听力)成绩达40分及以上;
②非英语专业参加江苏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英语考试,成绩达合格线(由江苏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外语考试高校联盟当次统一划定)。
③英语专业参加江苏省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第二外语考试,成绩达合格线。
注:通过上述各种外语等级考试至申请学士学位之日,成绩有效期为五年。
(4)一次完成并通过毕业设计(论文)答辩,成绩中等(70分)及以上。
第五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含助学二学历和专接本)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其中助学二学历本科毕业生,取得第一学历专业的学士学位,并修完助学二学历专业规定学分,符合毕业要求时,可以直接申请第二学历专业的学位;如未取得第一学历专业的学士学位,则必须满足下列条件方可申请第二学历专业的学士学位:
1.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政治表现。
2. 学业上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获得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经考核和审查准予毕业;
(2)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相应专业的学位课程平均成绩达70分及以上。学位课程免修免考或其它形式替代的,成绩以及格(60分)计;
(3)符合以下任何一种外语考试规定的成绩要求:
①非英语专业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英语课程成绩及格(60分)及以上。自学考试英语课程免修免考或其它形式符合规定的英语考试替代的,成绩以及格(60分)计;
②外语专业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第二外语成绩及格(60分)及以上。自学考试第二外语课程免修免考或其它形式符合规定的第二外语考试替代的,成绩以及格(60分)计。
注:通过上述各种外语等级考试至申请学士学位之日,成绩有效期为五年。
(4)一次完成并通过毕业设计(论文)答辩,成绩中等(70分)及以上。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1. 参加成人高等教育(函授、业余)、自学考试学习期间考试作弊者;
2. 课程成绩未达到规定要求者;
3. 学位外语成绩未达到规定要求者;
4. 未在规定时间提交学位申请者;
5. 超过最长修业年限者:成人高等教育(函授、业余)专升本最长5年、高起本最长8年,自考助学最长4年(学制2年)、助学二学历最长5年(学制3年);
6. 由于其它原因,经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查认为不应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七条 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程序。
1. 毕业生本人申请。毕业生在毕业一年内(且不超过最长修业年限),每年3-5月份、9-11月份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2. 继续教育学院接受书面申请。根据本细则规定的授予条件,继续教育学院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核,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提交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者名单。
3. 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和校学位委员会表决。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按照授予学位的规定,对申请者进行审查(复审),并将符合条件者的相关情况报告校学位委员会,并提请召开校学位委员会会议。根据校学位委员会会议表决结果,对符合条件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八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职责。该工作由主管校长领导并协调。具体分工如下:
1. 继续教育学院:在学校领导下组织相关学位外语考试;接受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提供学位申请者所必须的档案材料,聘请有关专业的专家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核;按规定及时向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单和相关信息。
2. 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学位申请者有关材料;提出是否接受申请的意见;向校学位委员会上报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和相关材料,提请召开校学位委员会会议;根据校学位委员会表决结果和规定程序,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3. 校学位委员会:讨论、审核并表决通过授予学士学位者名单。
第九条 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必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公正合理。如发现学位申请者或有关单位(部门)有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一经查实,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撤销已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盐城工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士学位授予细则(2019年修订)》(盐工继教[2019]05号)即行废止。
2022年6月20日